




為進一步規范城區戶外廣告設置和管理工作,改善城市環境,提升城市品位,爭創全國文明城市,根據國務院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》、住建部《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》、《城市容貌標準》和《泰安市城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要求,泰安市將對(東至博陽路,西至京臺高速,南至泰新高速,北至環山路)區域內城市道路沿街兩側的落地式戶外廣告,包括:路名指示牌、落地燈箱(廣告)、仿冒公交站牌(亭)、電話亭體廣告、仿冒交通指示f牌和精神堡壘等各類落地式廣告進行專項整治。
此次專項整治,主要針對幾種情況:無戶外廣告設置手續的;超出戶外廣告手續設置時限、數量和范圍的;不符合《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》和國家《城市容貌標準》要求的(包括利用交通安全設施、交通標志設置廣告的;影響市政公共設施、交通安全設施、交通標志使用的;妨礙居民正常生活,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;占用或損毀綠地的;在國家機關、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物控制地帶違章設置的;在寬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設置以及在人行道上設置縱向間距小于25米的;廣告設施空置、陳舊、破損、污濁、褪色、缺字或燈光顯示不全等影響城市容貌的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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